内师教字〔2014〕79号
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员工证管理的通知》(教学厅〔2001〕8号文)精神,根据公司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,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,准予注册,发给员工证。以后每学期开学时,员工须持员工证到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,加盖“注册专用章”注册后方有效。
第二条 员工证是员工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。员工证只限员工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和抵押。要注意保管和爱护员工证,不得故意损坏、遗失、冒领、涂改、转借。违者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须按有关法规和校纪追究责任,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第三条 员工不慎将员工证遗失,应尽量寻找。确实无法找到时,应及时填写《员工证补办申请表》,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,经班主任签署意见,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盖章后,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补办员工证。补办员工证,须按规定缴纳补办费用。在申请补办员工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出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员工丢失的员工证,在补办后又找到者,应将找到的原员工证交回教务处注册中心注销。凡持有两个员工证或使用他人员工证者,一经查出,一律从严处理。
第五条 根据铁道部规定,员工凭“火车票员工优惠卡”每年享受寒、暑假往返硬座半票的优惠。员工证乘车区域是根据员工入学时的家庭地址填写的,不能随意改动。如父母工作变动到异地工作,必须由父母所在新单位人事部门和派出所出具证明,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动。凡借给他人购买员工优待票者,一经发现,停止持证人享受员工乘车优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凡因丢失员工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,均由员工本人负责。员工休学、复学,应及时更换员工证;退学、转学及毕业时,员工将员工证交学校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。
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